title>关于加强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7〕168号)_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7〕168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省相继发生两起汽车起重机安全事故,继揭阳“7·11”吊车侧翻事故(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后,8月13日,中山市东区长江路改造工程工地又发生一起汽车起重机整体倾覆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已不在《特种设备目录》中,由于相关安全管理要求不统一,相关责任单位管理意识不强,对安全管理不够重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进场登记查验制度

        (一)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使用单位必须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备查:

        1.设备出厂合格证。

        2.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

        3.《定期检验报告》(应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报告)。

        4.《机动车行驶证》(不能上路行驶的流动式起重机械不需要提供)。

        5.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1台设备最低配置:1名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司机可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信号司索工须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近期的维护保养记录(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提供维保记录)。

        8.其它(《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等)

        (二)总承包单位对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合格后留存复印件,填写《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登记查验表》(详见附表一),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经总监审批签字后,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或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二、实行作业前检查验收制度

        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后进行作业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对设备及作业人员相关证照进行现场核查并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检查验收,填写《流动式起重机械作业前检查验收表》(详见附表二),主要包括:

        1.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或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是否已进行进场登记查验。

        2.设备型号、设备代码、额定起重量等信息是否与《定期检验报告》上一致。

        3.起重司机、信号司索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符合要求,人证是否相符,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是否已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水平仪、制动器等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5.吊索、吊具是否完好,吊钩防脱绳装置是否失效。

        6.驾驶室内各项控制装置是否完好。

        7.流动式起重机械行走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坡度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8.流动式起重机械是否与沟渠、基坑、边坡、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

        9.流动式起重机械作业现场是否设置警戒区域(警戒区域必须大于起重机械倾覆时可能的影响范围),警戒区域严禁非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入,是否设专人监护。

        10.起重吊装作业是否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作业是否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三、实行作业旁站监督制度

        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进行作业时,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带班生产,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旁站监督,并填写《流动式起重机械作业现场旁站记录表》(详见附表三)。

        四、切实加强使用安全管理要求

        (一)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不是使用单位自有设备的,使用单位和产权(租赁)单位需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二)作业前必须对吊索、吊具进行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确认起吊设备、作业环境及被吊件一切正常方可起吊。

        (三)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等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起吊过程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停止作业,待排除故障和异常因素后方可再行作业。

        (四)作业部位、位置或路线一旦发生改变的,应重新组织检查验收并填写《流动式起重机械作业前检查验收表》。

        (五)实行重点时段停工措施。在节假日期间,相关企业单位原则上要停止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如确需在节假日期间吊装作业的,需项目业主代表、项目总监、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场监管。

        五、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组织检查进场登记查验、作业前检查验收、作业旁站等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二)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前,应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设备进场后应认真核对设备及操作人员相关证照,督促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作业前检查验收工作。要强化使用过程中的巡查旁站工作,发现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责任单位暂停作业,限期整改,责任单位拒不暂停作业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

        (三)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性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制定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工作情况足额配备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前的登记查验和进场后的核对工作,落实作业前检查验收制度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巡视和旁站监督制度,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指定专人管理,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同时严格落实好对起重吊装作业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落实执行的工作要求。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中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我局将加强抽查。

        《特种设备目录》中的流动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进行管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53号)中关于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要求同时废止。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31日

(经办人:安监站 吴晃学,联系电话:1379482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