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转发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东建市〔2016〕91号)_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

转发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东建市〔2016〕9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及省住建厅相关安排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我市新上网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施工企业可承担的工程规模按建市〔2016〕226号文中的新标准执行。2016年11月1日前已上网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且在2016年12月1日前开标的,施工单位可承担的工程规模按旧标准执行。2016年12月1日(含)以后开标的,一律按建市〔2016〕226号文的新标准执行。

        二、近日,省住建厅在“三库一平台”发布提示:因“三库一平台”系统须根据新标准要求进行调整,定于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受理省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的申请,以及暂时关闭由地市负责许可的建筑业资质专业承包三级升二级事项申请,具体恢复时间以省厅通知为准。其他资质申报事项不受影响,正常受理。

        三、为方便企业资质办理,由我局负责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2017年1月1日前我局正式受理的,技术负责人的业绩符合新、旧标准均予认可。

        附件:《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