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规范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确保《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7〕104号)落实到位,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执行该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保函收退工作
(一)保函收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属地住建部门负责收取工人工资保证金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受益人是工程属地住建部门。
受益人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时收取保函。市一级监督工程项目,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通知项目所在地的保函受益人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由受益人收取保函和出具保函收取凭证(附件1)。
(二)保函核实
受益人在收取保函时必须核对以下内容:
1.出具单位是否为本市商业银行或国有保险机构。
2.格式和内容、保额、有效期是否符合《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3.保函是否真实有效。
(三)保函信息录入
受益人负责将保函信息录入“东莞市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的“保函管理”模块,并对保函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记录。
(四)保函退回
1.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保函期限届满后,凭“保函收取凭证”和“保函退回申请表”(附件2),向受益人申请退回保函。
2.受益人收到保函退回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该工程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无拖欠工人工资的将保函原件退回给申请人。
二、保函保额差异化管理
以“东莞市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为基础,按照“平台共建、信息共享、一处拖欠、全市共惩”原则,建立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信息录入和查询系统。
(一)拖欠信息录入。市住建局,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代建单位负责将企业以下拖欠工人工资信息登记在“东莞市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劳资事件处理记录”模块。
1.因劳资纠纷,引起群体事件有以下情形之一:
(1)施工总承包企业及相关用工企业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到场处理的;
(2)施工总承包企业及相关用工企业未能及时处理好纠纷的;
(3)施工总承包企业及相关用工企业拖欠的工人工资未按处理意见及时支付到位的。
2.动用过工人工资保函处理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
3.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拖欠工人工资行为。
(二)信息查询应用。受益人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须自行在“东莞市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 中“劳资事件处理记录”模块查询企业记录。按照《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要求确定收取或纳缴比例,即首次按项目合同造价5%比例缴纳,自出现拖欠问题之日起一年内按10%缴纳,三年内未出现拖欠问题的按2.5%缴纳。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