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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18〕49号)

各镇街(园区)住房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主体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组成部分,予以单列,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按计划单独拨付支出,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同时,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付台账,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专门管理,保留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付凭证,并保存于施工现场以备抽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

        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建设、监理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根据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同时,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台账,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专门管理,保留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接收和使用凭证,并保存于施工现场以备抽查。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名确认后加盖公章,并严格按方案实施。

        施工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严格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以及项目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同时,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必须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加强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要立即责令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强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一)加强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每个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对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所有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项目,必须在4月10日前完成安装,对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项目一律责令全面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线路的安全,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并指派专人每天检查视频监控设施,如发现设备或网络故障造成视频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及时通知视频监控服务商维修,并保留报障报修的凭据。下来,我局将对视频监控设施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故意损坏视频监控设施、拒不通电或没有及时报障报修等行为,一律按《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扣分,并从严查处。

        视频监控服务商必须保证在施工现场每个出入口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为高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当接到施工单位保障报修电话时,应及时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作。

        (二)加强工地使用“泥头车”的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运输车辆应当证件齐全、合格有效。

        2.施工现场每个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有条件的项目应当安装全自动洗轮机。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对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物料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撒漏。

        3.“泥头车”进入施工工地时,施工、监理企业必须对建筑工地运输车进场查验并登记。

        4.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三、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力度

        (一)强化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工作

        1.为更好地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4月10日起,到我局新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在办理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

        2.全市在建工程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文件精神,编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的项目一律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并纳入年度评优量化考核指标。

        (二)加大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力度

        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力度,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纳入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凡是未按规定设置工地围墙、工地大门、出入口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视频监控等的,一律不予以通过开工安全条件审查。

        (三)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力度

        我局将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在线督查和回看录像的方式,对施工现场落实“六个百分百” (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情况,以及夜间泥头车是否按规定清洗和运输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在现场监督检查时,把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视频监控安装和能否正常使用等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对检查中发现不按本通知要求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项目,加大扣分力度,对相关责任单位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曝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26日

(联系人:黄景辉,联系电话:23836158。)